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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發布時間: 2017-06-13  點擊次數: 1207次

          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Procedures 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Pollution by VOCs

           

          * 公告

           

                  2013   31 

           

          發文日期:2013  5  24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治環境污染,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促進技術進步,我

           

          部組織制定了《水泥工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鋼鐵工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硫酸工業污染防治技術

           

          政策》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四項指導性文件,現予發布,供有關方面參照執行。

           

          以上文件內容可在*(kjs.mep.gov.cn/hjbhbz/)查詢。

                                                                                                                    2013年5月24日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促進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供各有關單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參照采用。

           

          (三)本技術政策提出了生產 VOCs 物料和含 VOCs 產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消費各環節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VOCs 來源廣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業源、生活源。工業源主要包括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煤炭加工與轉化等含 VOCs 原料的生產行業,油類(燃油、溶劑等)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 VOCs 為原料的生產行業,涂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 VOCs 產品的使用過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裝飾裝修、餐飲服務和服裝干洗。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制藥工業以及機動車排放的 VOCs 污染防治可分別參照相應的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四)VOCs 污染防治應遵循源頭和過程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綜合防治原則。在工業生產中采用清潔生產技術,嚴格控制含 VOCs 原料與產品在生產和儲運銷過程的 VOCs 排放,鼓勵對資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勵在生產和生活中使用不含 VOCs 的替代產品或低 VOCs 含量的產品。

           

          (五)通過積極開展 VOCs 摸底調查、制修訂重點行業 VOCs 排放標準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強 VOCs 測和治理、推廣使用環境標志產品等措施,到 2015 年,基本建立起重點區域 VOCs 污染防治體系;到 2020年,基本實現 VOCs 從原料到產品、從生產到消費的全過程減排。

           

          二、源頭和過程控制

           

          (六)在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行業,鼓勵采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提高原油的轉化和利用效率。對于

           

          設備與管線組件、工藝排氣、廢氣燃燒塔(火炬)、廢水處理等過程產生的含 VOCs 廢氣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等易發生泄漏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制定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計劃,定期檢測、及時修復,防止或減少跑、冒、滴、漏現象;

          2.對生產裝置排放的含 VOCs 工藝排氣宜優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回收利用的經處理后達標排放;應急情況下的泄放氣可導入燃燒塔(火炬),經過充分燃燒后排放;

          3.廢水收集和處理過程產生的含 VOCs 廢氣經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

           

          (七)在煤炭加工與轉化行業,鼓勵采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實現煤炭、清潔轉化,并重點識別、排查工藝裝置和管線組件中 VOCs 泄漏的易發位置,制定預防 VOCs 泄漏和處置緊急事件的措施。

           

          (八)在油類(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的 VOCs 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宜配備相應的油氣收集系統,儲油庫、加油站宜配備相應的油氣回收系統;

          2.油類(燃油、溶劑等)儲罐宜采用密封的內(外)浮頂罐,當采用固定頂罐時,通過密閉排氣系統將含 VOCs 氣體輸送至回收設備;

          3.油類(燃油、溶劑等)運載工具(汽車油罐車、鐵路油槽車、油輪等)在裝載過程中排放的 VOCs 密閉收集輸送至回收設備,也可返回儲罐或送入氣體管網。

           

          (九)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 VOCs 為原料的生產行業的 VOCs 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鼓勵符合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的水基型、無有機溶劑型、低有機溶劑型的涂料、油墨和膠粘劑等的生產和銷售;

          2.鼓勵采用密閉一體化生產技術,并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分類收集后處理。

           

          (十)在涂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 VOCs 產品的使用過程中的 VOCs 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鼓勵使用通過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環保型涂料、油墨、膠粘劑和清洗劑;

          2.根據涂裝工藝的不同,鼓勵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環保型涂料;推廣采用靜電噴涂、淋涂、輥涂、浸涂等效率較高的涂裝工藝;應盡量避免無 VOCs 凈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噴涂作業;

          3.在印刷工藝中推廣使用水性油墨,印鐵制罐行業鼓勵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書刊印刷行業鼓勵使用預涂膜技術;

          4.鼓勵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制品、包裝材料等粘合過程中使用水基型、熱熔型等環保型膠粘劑,在復合膜的生產中推廣無溶劑復合及共擠出復合技術;

          5.淘汰以三氟三氯乙烷、CHl3和四氯化碳為清洗劑或溶劑的生產工藝。清洗過程中產生的廢溶劑宜密閉收集,有回收價值的廢溶劑經處理后回用,其他廢溶劑應妥善處置;

          6. VOCs 產品的使用過程中,應采取廢氣收集措施,提高廢氣收集效率,減少廢氣的無組織排與逸散,并對收集后的廢氣進行回收或處理后達標排放。

           

          (十一)建筑裝飾裝修、服裝干洗、餐飲油煙等生活源的 VOCs 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在建筑裝飾裝修行業推廣使用符合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的建筑涂料、低有機溶劑型木器漆和膠粘劑,逐步減少有機溶劑型涂料的使用;

          2.在服裝干洗行業應淘汰開啟式干洗機的生產和使用,推廣使用配備壓縮機制冷溶劑回收系統的封閉式干洗機,鼓勵使用配備活性炭吸附裝置的干洗機;

          3.在餐飲服務行業鼓勵使用管道煤氣、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倡導低油煙、低污染、低能耗的飲食方式。

           

          三、末端治理與綜合利用

           

          (十二)在工業生產過程中鼓勵 VOCs 的回收利用,并優先鼓勵在生產系統內回用。

           

          (十三)對于含高濃度 VOCs 的廢氣,宜優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術進行回收利用,并輔助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十四)對于含中等濃度 VOCs 的廢氣,可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凈化后達標排放。當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進行凈化時,應進行余熱回收利用。

           

          (十五)對于含低濃度 VOCs 的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可采用吸附技術、吸收技術對有機溶劑回收后達標排放;不宜回收時,可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生物技術、吸收技術、等離子體技術或紫外光氧化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

           

          (十六)含有有機鹵素成分 VOCs 的廢氣,宜采用非焚燒技術處理。

           

          (十七)惡臭氣體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術、等離子體技術、吸附技術、吸收技術、紫外光氧化技術或組合技術等進行凈化。凈化后的惡臭氣體除滿足達標排放的要求外,還應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產生擾民問題。

           

          (十八)在餐飲服務業推廣使用具有油霧回收功能的油煙抽排裝置,并根據規模、場地和氣候條件等采用油煙與 VOCs 凈化裝置凈化后達標排放。

           

          (十九)嚴格控制 VOCs 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對于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等無機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

           

          (二十)對于不能再生的過濾材料、吸附劑及催化劑等凈化材料,應按照國家固體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處置。

           

          四、鼓勵研發的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備

          鼓勵以下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備的研發和推廣:

           

          (二十一)工業生產過程中能夠減少 VOCs 形成和揮發的清潔生產技術。

           

          (二十二)旋轉式分子篩吸附濃縮技術、蓄熱式催化燃燒技術(RCO)和蓄熱式熱力燃燒技術(RTO)、氮氣循環脫附吸附回收技術、水基強化吸收技術,以及其他針對特定有機污染物的生物凈化技術和低溫等離子體凈化技術等。

           

          (二十三)吸附材料(如特種用途活性炭、高強度活性炭纖維、改性疏水分子篩和硅膠等)、催化材料(如廣譜性 VOCs 氧化催化劑等)、生物填料和吸收劑等。

           

          (二十四)揮發性有機物回收及綜合利用設備。

           

          五、運行與監測

           

          (二十五)鼓勵企業自行開展 VOCs 監測,并及時主動向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結果。

           

          (二十六)企業應建立健全 VOCs 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規程和臺帳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各類設備、電氣、自控儀表等進行檢修維護,確保設施的穩定運行。

           

          (二十七)當采用吸附回收(濃縮)、催化燃燒、熱力焚燒、等離子體等方法進行末端治理時,應編制本單位事故火災、爆炸等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并開展應急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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